1990年美国国会大幅度修改移民法,特别设立专门针对海外投资移民者的移民签证,简称“EB -5”(Employment Based Fifth Preference),规定只要一位外国投资者在美国“投资一百万美元,直接创造十个就业机会”,即可申请获得有条件移民签证(有条件绿卡),两年后取消条件,成为普通绿卡。设立该移民签证的目的是为了吸引海外移民来美国投资及创造就业机会。EB5签证从 1991 年起实行,已经成为美国移民签证中申请及核准时间最短、资格条件限制最少的移民通道。
为了吸引国外资金集中投资于政府特别规划核准的地区,有效地促进该地方经济的发展,美国政府于 1993 年起,在EB-5移民法规中特别设立了一项“地区中心移民方案”(Regional Center Pilot Program),即投资人若投资于通过美国政府核准的“地区中心”,则移民申请的投资额可降到五十万美元,并对原移民申请条件中“直接创造十个就业机会”的规定,放宽为“可直接或间接创造十个就业机会”。此项资格条件的放宽,大大吸引了一批不太熟悉美国商业环境的外国投资人,使投资EB-5“地区中心”的条件远远优于投资普通项目,吸引了大批国外投资人投资于“地区中心”项目。申请成立“地区中心”,要经过美国政府移民局和有关部门严格、繁复的审核,政府并随时监督“地区中心”按有关规定运行,否则即取消“地区中心”资格。至今全美国仅有 27 家“地区中心”获准设立。目前,美国政府每年授予 EB-5 签证的名额有 10,000 名,其中有 5,000 个名额保留给选择投资于“地区中心”(Regional Center)内的投资人。